文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1月修订)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驻文有关单位。县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以及《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驻文有关单位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
3.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5.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6.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县政府人事任免。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文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陇南文县政府办”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县政府其他部门、各乡镇、驻文有关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驻文有关单位)
2.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公开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4.县列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5.县财政总预算、决算;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6.县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公开责任部门:报送县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县政府部门及各乡镇)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8.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乡镇)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文县分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
1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受理机构
1.县政府的受理机构: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文县政府综合办公楼4楼 ,邮政编码:746400。
联系电话:0939-5522011
传真号码:0939-5523011
2.县政府其他部门、驻文有关单位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文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在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邮政寄送的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文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文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费用。行政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文县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您对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监察机关:中共文县纪律监察委员会
投诉电话:0939-5523292
电子邮件:wxjwjwdfs@163.com
通信地址:文县所城东街44号
邮政编码:746400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9-5522011
传真号码:0939-5523011
通信地址:文县县城中街56号
邮政编码:74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