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目录
1、乡政府领导及分工
2、乡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乡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政府文件
(1)乡政府文件;
(2)乡政府办公室文件;
4、履职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2)本省、市法律法规;
5、乡政府财政公开情况
(1)乡政府财政预决算;
(2)乡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查询信息;
(4)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标情况。
6、乡政府工作信息
(1)乡政府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
(2)乡政府专项重点工作(包括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
(3)乡城市建设工作(包括城乡建设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情况);
(5)城市管理工作(包括城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监督检查情况等);
(6)乡政府行政审批工作;
(7)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和动态);
(8)乡政府为民办事工作(包括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9)社会公益性工作(包括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情况、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等工作情况)。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尖山乡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test.lnwx.gov.cn/temp/childindex?siteid=1080。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尖山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到尖山乡政府党政办公室领取填写并递交《尖山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受理单位:尖山乡党政办公室,咨询电话:0939-5731021,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乡政府提交申请。通信地址:尖山乡党政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46401。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本乡政府提交申请。电子邮箱:330740762@qq.com。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乡政府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受理机构将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尖山乡人民政府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乡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乡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乡政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尖山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尖山乡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尖山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939-5731021。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甘公网安备62122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