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县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驻文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5〕48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陇政发〔2025〕21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县政府成立文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进度跟踪、业务指导及上下联动,保障任务按节点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协同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乡镇的普查工作,精心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按照规范的流程开展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坚守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经费保障。全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县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规范财务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附件:文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文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文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锁 锋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左世奎 县政府办主任
韩英才 县统计局局长
尤桃元 县发改局局长
周文卫 县财政局局长
侯立民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刘惠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志力 县委编办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李小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富贵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闫 俊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 博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永松 县水务局副局长
陶 彦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会星 县文广旅局副局长
田彦青 县统计局副局长
田庆苗 县统计局农调队副队长
高占利 县统计局普查办副主任
县统计局副局长田彦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汪海龙、县统计局农调队副队长田庆苗、县统计局普查办副主任高占利分别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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