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关于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放限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2)山林、景区、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3)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4)文物保护单位;(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6)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7)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县城区域内(东起贾昌村,西到小溪坝,南至高崖村、申家坡村,北到上城、关家沟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可以燃放外,其余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指闪光雷、开天雷以及内筒单发直径10毫米以上及类似上述功能的礼花弹)。因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需燃放爆竹的,需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报备,燃放时间为当日7时至21时。
三、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要求
(一)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经营许可,不得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各类商业门店不得超范围经营、私自夹带销售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二)因文化、体育和重大节庆活动举办大型烟火燃放的,须取得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批准不得燃放。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的爆竹只能逐个(串、盘)燃放,每次燃放不得超过2000响,且不得超过2分钟,严禁堆积燃放,坚决杜绝丧事发灵(包括发大棺)时沿街燃放。提倡: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处罚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任何人均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县 公 安 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5521601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文县分局:5527138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5526255
文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 22日